摘要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教育這種公共物品經過轉化,是可以進入市場的,是可以通過市場來運作的。經過轉化後的教育,儘管是以私人物品或者准私人物品的面貌出現,但仍應將它看作是一種市場化的公益行為,而不是純私益的行為。現行法律所規定的“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是教育公益性所固有的性質,而是法律賦予它的一種外在性質,教育的公益性質並不心然排斥營利性行為的存在。當前我國的公共教育體制應當是一個多元化的體制,從事的是公益性事業。構成公共教育的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機構應當是一種非政府的和非企業的社會組織,提供的是公共物品。由於教育的非壟斷性質,這種公共物品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轉化為私人物品或准私人物品來向社會提供。提供公共教育的機構可以是公益性機構,也可以是營利性機構。
關鍵字: | 公共物品,公共教育,教育公益性,市場化公益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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