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英等國將大學校長的身份明確地定位於職業管理者,並且通過分配制度、遴選制度、退出制度等予以保障。中國大學校長的身份定位是學者兼管理者,這不適合中國高等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必須將大學校長的身份明確地定位於職業管理者。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該在修改高等教育法時,明確界定大學校長的權利和義務,通過制度保障大學校長職業管理者身份定位的實現。
摘要
美英等國將大學校長的身份明確地定位於職業管理者,並且通過分配制度、遴選制度、退出制度等予以保障。中國大學校長的身份定位是學者兼管理者,這不適合中國高等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必須將大學校長的身份明確地定位於職業管理者。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該在修改高等教育法時,明確界定大學校長的權利和義務,通過制度保障大學校長職業管理者身份定位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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