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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研究


2007 年 .第 28 卷第 3 期.頁 60 - 65

轉型時期政府的教育公平責任及其邊界

盛冰

摘要

政府的教育公平責任是有邊界或限度的,政府責任不能超越經濟社會發展階段。政府應承擔的教育公平的基本責任包括:保障教育機會的均等和權利的平等;投資於基本的教育公共服務與基礎設施並均衡配置教育資源,提供有質量的教育,盡可能地維護教育過程的公平;提供多樣性、個性化的教育服務,從而保證差異公平;保護與扶持處境不利人群,以實現弱勢補償原則;建立以公平為導向的政策與法律環境。政府在不同教育階段中的公平責任包括:政府是義務教育的首要責任者和最終保障者,政府是幼兒教育與高中教育的主要責任者;在高等教育、職業教育與社會教育領域,政府有責任建立政府主導下的公共教育服務多元供給體制。

關鍵字: 教育公平,政府責任,社會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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