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義務教育法》使義務教育由原來的工具本位轉變為權利本位,標誌着教育的人權特性及其地位在我國的真正確立。教育人權是新《義務教育法》精神實質之所在。無論從制度安排上,還是現實選擇上,《義務教育法》的實施需要在均衡化、問責制和弱勢兒童受教育權利保障等方面不斷地深化、拓展和完善:強化“均衡”這一具有現實可能性的價值追求;落實問責制,建立一套可操作性較強的問責機制──受教育權利實現的制度保障;切實保障弱勢兒童的受教育權利。
關鍵字: | 義務教育法,教育人權,均衡發展,問責制,弱勢兒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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