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高校自主權的源頭可追溯至學術自主權、國家教育權和社會教育權,這也是高校自主權在法律上產生公、私屬性界分的根源。高校自主權與高校法定之權同為一物,既包括權力也包括權利。我國高校具有多種法律主體資格,我國法律並非沒有對高校行為公、私屬性的應有關注,“事業單位法人”界面即已寓示高校法律地位的獨特複雜性。具體界分公立高校自主權的公、私職能,設置“角色串通”的防範機制,對於完善我國教育法制,促使高校更準確地履行其法人權利與義務,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鍵字: | 高校自主權,法人權利,教育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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