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作者指出戰前的日本教育法染有濃厚的軍國主義色彩,日本在1947年 頒行的《教育基本法》是依據「憲法精神」制定的,確立了國民為執 法主體的法律地位。其後,日本又頒佈一系列教育子法,使《教育基 本法》具體化:確定教育經費的負擔方法,教師勞動的性質和待遇, 學校教育事故責任的法律追究方法以及教育法的行政和監督機構。教 育法學理論的發展也有助於教育法的實踐。作者認為教育法在戰後五 十年的實踐中,產生了不少問題,有進一步修改的必要。
關鍵詞﹕ | 日本;教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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