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本文從教育法律關係的角度闡述了作者對教育法地位問題的看法。指出教育法 所調整的對象的社會關係,主要是指教育法律關係而非廣泛意義上的教育社會 關係。教育法律關係的基本特征是其綜合性。作者將教育法理解為:國家機關 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和調整教育社會關係的各種法律規範的總和,又從五個 方面論述了教育行政法律關係是教育法律關係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內容。認為 我國教育法就其基本的和主要的方面而言﹐仍然是屬于我國行政法的範疇。
關鍵詞﹕ | 也談法律關係、教育社會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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