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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研究資訊


(一九九三年七月)第一卷第四期.104-121頁

美感判斷發展研究

崔光宙、方志華

摘要

民國六十八年總統所公布的「國民教育法」,第一條中開宗 明義就說:「國民教育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 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

上述明確規定,目的在使五育均衡發展的教育原則能落實於 實際教學活動之中,然而由於「美育」本身的意義曖昧不明,一 般教師總以為美勞、音樂等藝能學科就是「美育」,而各藝能學 科常缺乏具體有效的評鑑依據,因此在整體的教育活動中,難能 獲得應有的重視。

任何教育的實施必須要有發展心理學的基礎,才能在漫長的 教育歷程中,建立明確的階段性目標,故欲使「美育」真正在教 育活動中落實,建立「美感發展」的理論基礎與實徵資料為當務 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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