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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研究資訊


(一九九五年一月)第三卷第一期.90-106頁

大學藝術類科教師升等審查制度之研究

劉岠渭、李葭儀

摘要

大學藝術類科教師之專長與成就認定與一般學科教師有極為顯 著之差異。民國七十四年公布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乃增列如下 條款:『大學、獨立學院體育、藝術等以技能為主之教刮及專科學 校專業教師之升等,得以作品或成就証明代替學術著作送審』(第 十四條第三項),並據以訂定「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 升學審查要點 」。為落實施行此一審查制度,並為正逐步推行之各 校自審制度提供諮議,本研究就世界主要國家之大學藝術類科升等 審查制度進行調查研究。

本研究採取文獻資料分析為主要方法。在研究進行期間,逐漸 發現到由研究題目的之敏感性及計劃執行者之領域限制,順利蒐集到 的資料僅限於美、奧、法三個國家,且集中於音樂類料。日本方面 雖亦蒐集到部分資料,唯不夠完整,僅將政府相關法令列於附錄二, 以供參考。

由研究調查結果分析,本研究就大學藝術類科之功能,大學藝 術類科教師之職責及大學藝術類科之升等審查原則有所討論,並建議 (一)各校、所依其發展特色自行訂定人事審查章程及施行細則; (二)尊重專業,在各領域設專業領域評量委員會,提供教評會諮議; (三)專業領域同等成就認定不應限於升等審查,亦應適用於新聘教 師,(四)檢討大學教師聘任制度;(五)研擬提前升等制度,以鼓勵 特殊優異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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