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師資培育法公佈後,修畢教育學程之大學畢業生應參加一年之教育實習,其導入、觀摩、試教對實習教師之成長助益甚大。然有實習教師之地位、權利、義務、津貼及相關活動亦產生一些困擾。教育部研議擬對師資培育法作修正,現已將草案彙送立法院審議中。未來將刪除實習一年,改維修畢教育學程後,直接參加教育部舉辦之「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者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再參加各縣市各校之正式教師甄選。本文建議各師資培育機構參與大學之交流,並與各縣市教育局合作加強老師在職進修,提昇教師專業知能。
關鍵字: | 實習教師,教育實習及輔導,教師資格檢定,合格教師證書 |
---|
[英文版 | 目錄 | 教育研究資訊 | 其他文獻 | 訂講表格| 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