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事實上,不論是人權教育或法治教育,其目的都在落實基本人權的保障,只是人權教育在養成對基本人權的認知,而法治教育則經由以人為目的的實質法治文化奠基,更進一步培養行使權利的感情。因此,人權與法治教育有其體系性的一貫,建立體系的理論基礎就在法治國的憲法基礎上。法治國原則,作為當代立憲主義國家的共同價值,唯有透過人權與法治教育的實施,才有可能使其真正永續扎根於民,而落實基本人權的保障。然而,法治國原則內涵在我國的偏差,其實也體現在人權與法治教育的實踐上。在台灣的學校教育中,所謂的法治,只強調人民應知法守法,忽略國家須守法以保障人權的前提。從而,未來公民也失去監督國家公權力的能力。政府失去未來公民外部的監督,只會逐漸走向權力的濫用與腐敗,台灣也無法成為真正的法治國家,人權的保障可能只是口號。
關鍵字: | 人權,人權教育,法治教育,法治國家,公民社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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