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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文字應用


1999 年 第 3 期.頁 66 - 69

立法語言更應符合語言規範

寧致遠

摘要

規範性法律文書的語言通常被稱為立法語言,它是以語言文字的形式確定的人們的行為規範。規範性法律文書一經立法機關頒佈,就會產生規範人們行為的法律效力。惟其如此,它所使用的語言文字更必須符合語言規範。只有符合語言規範,才易於為人所理解、接受,並進而規範人們的行為。目前我國所頒佈的各種法律,雖然從總體看,注意到了語言文字的嚴謹性和準確性,但從語言規範的高度來要求,仍有許多不能盡如人意之處。無論在詞語選用、語法規則方面,或是從邏輯關係、修辭運用等方面,都還存在一定的問題。有的問題甚至會影響到法律的具體適用時如何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問題。筆者現僅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兩部大法的語言文字中,提出一些不符合語言規範的問題,就正於立法工作者和廣大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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