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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文字應用


2007 年 第 2 期.頁 79 - 87

立法語言中的指同形式

牟云峰、姜廷惠

摘要

所指和能指(形式)並非一一對應,同一所指可以使用不同的形式,判斷所指是否相同在法律活動中具有重要意義。立法語言廣泛使用多種指同形式,按使用頻率依次為:同形指同、零形式指同、局部同形指同、定義指同、指代詞指同、統稱詞指同、同義詞指同、其他指同。這種使用頻率是由立法語言的特點決定的,與共同語的使用頻率不同。立法語言中指同形式的使用特點主要有:同形指同佔有絕對優勢;先行形式較長時仍然使用同形指同;大量使用零形式指同;在共同語中很常見的指代詞指同在立法語言中的使用並不多見。

關鍵字: 立法語言,指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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