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利用配價語法理論分析了目前立法文本中“有下列情形(行為)之一的”句式中的“的”字結構,認為此句式的規範用法為:總說中“有下列情形(行為)之一”後應該加“的”,構成“的”字結構;而分述中所列分項不應以“的”字結尾構成“的”字結構。此句式的使用應該引起立法學者的注意。本文還探討了此句式的來源及發展演變。
摘要
本文利用配價語法理論分析了目前立法文本中“有下列情形(行為)之一的”句式中的“的”字結構,認為此句式的規範用法為:總說中“有下列情形(行為)之一”後應該加“的”,構成“的”字結構;而分述中所列分項不應以“的”字結尾構成“的”字結構。此句式的使用應該引起立法學者的注意。本文還探討了此句式的來源及發展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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