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学教育学院内地同学会章程
(第2版,2005年)![]()
一、宗旨
香港中文大学教育学院内地同学会(以下简称同学会)是自发组成的群众团体,其目的是依托香港中文大学教育学院,联系毕业与在读的内地同学,加强同学之间以及同学与母校之间的学术联系,推动中国教育科学研究事业的交流与发展。
二、会员资格、权利及义务
曾经与正在就读香港中文大学教育学院高级学位课程的内地同学自动获得同学会终身会员资格。无故不履行义务(下详)者,则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同学会会员有如下权利:
1、 参与讨论和制订同学会的活动计划;
2、 知晓中文大学教育学院同学会的有关信息;
3、 选举和被选举同学会执委会成员;
4、 审议同学会的经费情况;
5、 享受同学会为毕业同学提供的相关服务;
6、 已毕业同学可获得教育学院的邀请返回香港参与学术研讨会。
同学会会员有如下义务:
1、 按期交纳会费(目前为100港币/人·年,于每年同学会时交纳);
2、 承担和完成同学会的有关工作;
注:已毕业同学若当年无法回港参与同学会,可委托他人代为交纳会费或累积至下一年交纳。
三、组织机构及产生办法
1、 同学会邀请香港中文大学教育学院院长、研究生院教育学部主任及其有关人士担任顾问。
2、 同学会设立由5人组成的执行委员会(5人的构成如下:回内地的同学2人,在港就读的同学3人。会长由内地同学担任,副会长由在港同学担任)。执委会由会员大会直选产生,每届任期2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3、 同学会办事机构设在香港中文大学教育学院。执委会可直接邀请同学会成员开展同学会的工作。
四、经费与管理
同学会活动经费以自筹为主,主要来源包括:(1)会员交纳的会费;(2)有关机构与个人的资助;(3)其它合法来源。
同学会活动经费由专人负责,定期向全体会员报告经费收支情况,并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五、活动内容及运作方式
1、同学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员大会,同时举行学术研讨会。目前确定为:
时间:每年毕业典礼的第二天
地点:香港中文大学教育学院
2、会员之间可采用各种形式,开展教学与科研方面的合作。
3、建立同学会网页,通报各地会员情况及母校有关信息。
4、同学会定期向顾问汇报有关情况,协助母校开展与内地的科研与教学合作,协办有关的学术活动。
六、其它
1、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2、本章程如有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征得三分之二会员之同意。
3、同学会的日常决策,超过二分之一以上会员同意即可。
4、本同学会的通知主要以E-mail通知为主,因为E-mail的特殊情况,在需要投票的时候,如不回复则表示同意。(请大家更改E-mail后及时通知执委会)。
2005年12月于香港中文大学教育学院
香港中文大学教育学院内地同学会章程
(第1版,2002年)
香港中文大学教育学院内地同学会是自发组成的群众团体,其目的是依托香港中文大学教育学院,联系全国各地的同学,加强同学与母校、同学与同学之间的学术交流,推动中国教育科学研究事业向前发展。
同学会会员必须是正在或曾经在香港中文大学正式修读教育学院高级学位课程(包括硕士和博士)的内地同学。
同学会会员有如下权利:参与讨论和制订同学会的活动计划;知晓同学会的有关信息;选举和被选举同学会执委会成员;审议同学会的经费情况。
同学会会员有义务按期交纳会费(目前花费仍为100港币/人);承担和完成同学会的有关工作。
- 同学会邀请香港中文大学教育学院院长、研究院学部主任及其有关人士担任顾问。
- 同学会设立由5人组成的执行委员会(5人的构成如下:回内地的同学2人,在港就读的同学3人。会长由内地同学担任,副会长由在港同学担任)。执委会由会员大会直选产生,每届任期2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 同学会办事机构设在香港教育学院。执委会可直接邀请同学会成员开展同学会的工作。
同学会活动经费以自筹为主,主要来源包括:会员交纳的会费;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资助。同学会活动经费由专人负责,定期向全体会员报告经费收支情况,并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 同学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员大会,同时举行学术研讨会。目前确定为:
- 会员之间可采用各种形式,开展教学与科研方面的合作
- 建立同学会网页,通报各地会员情况及母校有关信息。
- 同学会定期向顾问汇报有关情况,协助母校开展与内地的科研合作及教学合作,协办有关的学术活动。
时间:每年毕业典礼的第二天
地点:香港中文大学教育学院
-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 本章程如有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批准。
2002年12月于香港中文大学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