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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研究


(一九九六年六月)第六期.28-32頁

教育法則地位新探

李曉燕

提要

本文作者認為教育應作為一獨立法律部門,從行政法中獨立出來。文章 提出了以下的理由:(一)教育已具規模,符合構建為法律部門的基 本理論要求;(二)教育已發展成為一個獨立的社會職能部門;(三) 教育立法步伐的加快,使教育具國家基本法的地位,故已備有獨立 的必要;(四)行政法律不能包容教育權利的享有者和教育義務的承 擔者;(五)受教育民主化進程的發展影晌,教育法律規範的調整對 象是教育關係;(六)教育民事法律關係不完全等同一般民事法律; (七)教育法律具多種調整方法並存的特點,不宜納入行政法部門中 。
關鍵詞﹕ 教育法規;行政法;民事法律;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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