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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與心理研究


(一九九零年八月)第十三期•1-34頁

我國師範教育政策之研究

劉興漢

摘要

本研究主要目的在探討我國中小學師資培育政策的主要問題,並企圖尋找一個適合 於我國國情的師範教育政策。本研究除採文獻分析法外,並以問卷調查法及舉 行研討會,瞭解社會大眾對於我國師範教育政策的看法,據以提出建議。

本研究的研究工具是根據學者於報章雜誌上所發表文章中,論及有關我國師範教育 政策論點的正反理由所編成的「我國師範教育政策調查表」。本研究共抽取大學 教授、中小學教師、教育行政人員及大學生共4807人為調查對象,回收的有效問卷 為2779份,回收率為57.8%。回收的問題卷以卡方檢定考驗受調查對象的意見是否 依其立場不同(師範或非師範)而有顯著差異。並以對數線型找出合適的模式,以 檢定變項的效果。

本研究有下列主要發現:

一、大多數的樣本認為,雖然教師專業條件不同於其他職業,須在獨特環境中涵育 專業精神和道德,但師資養成由師範院校專辦,缺乏競爭,況且中小學所需師資( 尤其是職業學校師資)田種類繁多,現有師範院校並不能完全提供。如果開放,則 較可使師資供應平衡,因為開放後,具有教師資格者會增多,如有意願任教就不會 因為資格問題而被拒,當然在經濟景氣時,教師供應量可能會減少,因為教師可 能被經濟系統吸收,故仍需以獎學金或教師待遇吸引人才。且在開放之下,教師專 業能力會較強,況且師範教育法中並未規定師資培育由師範院校專辦。

二、公費制度最為人垢病的是要服務五年,扼殺了師範生升學的機會。另一方面師 範生受公費保障,反而使他們求學動機減低;況且現在生活水準提高,公費也不再 像以前那樣具有吸引力。所以採公自費並行制似乎較為大多數人贊同。

三、師範教育既由國家辦理,國家也就負有統一分發的責任,分發也可以減少師 資匱乏的情形,師範生領有公費,以權利義務相對而言,應該接受分發。但師範 生未經考試即可分發成為合格教師,職業有保障,導致他們有恃無恐,會妨礙師 資素質之提升。不分發可確保自由人力市場原則,使有志任教者公平競爭,也可免 除師資供需不符之弊。雖然大多數受試者贊成師範生應予分發,但這問題似應與 公費或自費的問題一併考慮。

四、師範教育法第十七條規定師範生在規定期限內下得從事教育以外的工作 或升學,大部分樣本認為,固然享有公費的福利就應有服務的責任,但限制升學會 打擊師範生的士氣。事實上,在服務期限內升學並不違背專業精神,同 時更能提升教育素質。

五、「學士後教育專業班」可以增加師資養成制度的彈性,開闢培養職業學校師 資的途徑。但對於應否讓它成為永久制度,則仍爭論不休。不過大多數樣本認為, 一旦師資養成制度開放後,就不再需要「學士後教育專業班」了。

六、大多數樣本認為,師資養成制度若只對與中小學課程有關科系學生開放是合理的。

七、大多數樣本認為,結業後的實習教師上課鐘點和待遇應較正式教師為少。

八、在結業後的實習期間,各地教育行政機關應每月在轄區內舉辦實習教師研討會 ,協助實習教師解決課程內容和學生行為管理上的困難。

九、大多數樣本認為,師範生實習期滿要通過檢定考試才能成為合格教師。

十、宜規定師範生除教育專業科目外,還要選兩個領域的專門課程,以因應學校配 課的情形。

十一、本研究結果顯示,大學教授與中小學教師多數贊成由民間團體受理教師申訴 案件;但大學生與教育行政人則贊成由教育行政機關受理。

根據以上的,研究發現,本研究提出未來我國師範教育政策的模式如下:

高中或同等學歷者經聯考考進師範院校或非師範院校,師範院校學生原則上可 享公費,但也可以依個人意願放棄公費,以避免將來服務的束縛,但他也放棄被 分發的權利。而非師範院校的學生,原則上是自費,但也可提供公費名額,或用貸 款方式獎。師範生所修課程,除教育專業課程以外,還要修兩門領域的專長(則 第一專長與第二專長)。四年結業後,師範生要接受分發,自費生則不分錢,但可 由實習輔導處輔導或協助到中小學去實習,在實習期間,實習生要定期參加 實習教師研討會,上課鐘點與待遇都比正式教師為少。而且實習期間,所在學校要 指定校內一位資優的同專長老師當他的指導老師,一年實習結束後要參加教師檢定 考試,通過後使成為合格正式教師。領有公費者在規定期限內(目前為五年)不得 從事非教育性工作,但可升學,待學業完成後再回到教育界補滿服務。自費生領貸 款者,如服滿規定期限,則不必償還。

關鍵詞﹕ 師範教育政策;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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